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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视野下小企业金融风控与监管要义

 

导语

2020年,虽然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但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为金融机构开展普惠业务带来更大的便利,更为小企业发展数字普惠提供了肥美土壤。当然,数字普惠在助推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或偏差,导致普惠金融相关政策偏离实际。10月16日,上海财经大学小企业融资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联合举办的“2020年小企业金融论坛”在上海成功举行,论坛由上海财经大学小企业融资研究中心徐晓萍主任主持,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姚玲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李军、CAFI院长贝多广、秘书长刘澄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何德旭等40多位嘉宾参加论坛,深入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小企业数字普惠生态圈问题。

 

会议期间,顾雷博士就我国小企业金融风控和监管作了专题发言,并于会后将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与业界同仁一同探讨。

数字普惠视野下小企业金融风控与监管要义

 

数字普惠视野下小企业金融风控与监管要义

 

顾 雷

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数字金融、普惠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证券市场违规犯罪问题。

 

小企业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与传统金融服务结合,形成以数字货币、网络支付、网上银行、网络金融服务的新一代行业浪潮。虽然数字技术有助于降低小企业生产成本,提升小企业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但同时增加了小企业经营风险。对此,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小企业之间需要相互协作,筑牢小企业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防控的三大堤坝。

 

以金融法治为根本,避免“法无可依”状况,筑牢小企业政策

风险防控堤坝

首先,改变小企业没有专门立法保护的现状。多年来,我国政府的金融、法律政策倾向于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虽然近年来我国对小企业进行了有效规范,但有关小企业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只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中,侧重于政府对小企业的管理。例如,2002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可操作性条款并不多见。2011年工业与信息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重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部属行政规定,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其余的都散见于《公司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中,缺乏有效针对性规制,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今天,虽然小企业总数和工业总产值都占全国相应数总计的绝大部分,立法上依然长期处于空白状态。因此,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政策漏洞,实施金融诈骗、非法集资行为,侵害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为此,我们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小企业基本法》,明确小微企业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因为维护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支持和保护小企业的通行做法,诸如美国制定了《联邦中小企业法》、《公平执行中小企业法法案》。所以,从立法上有力保障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定我国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应有之义,用法律为小企业在“六保”、“六稳”中保驾护航,与大中型国有企业融合发展也是互联网时代的责任所在。

 

其次,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出现的新模式、新特点、新趋势进行规制,明确小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交易规则、权利义务,重新为小企业行业发展划定法律边界,避免因政令频繁变动而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小企业政策具有长期性、法律具有稳定性、规章具有严谨性。

 

最后,严格禁止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与上位法产生冲突,避免小企业法条竞合现象,推动小企业专项金融监管立法。不仅要关注小企业地方法规实效性,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还要对小企业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施以重拳,整治普惠金融市场乱象。

 

以数字技术为抓手,注重“数字化转型”,筑牢小企业经营性

风险防控堤坝

当前小企业转型升级不畅,发展动力不足,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受市场整体低迷状态影响。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严峻,国际经济复苏缓慢,外贸形势依然面临挑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市场需求不足,诸如生产成本持续攀高,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市场销售疲软,产品库存上升,用工成本上涨,职工工资待遇持续提高,社保、医保等费用相应增加,而产品出厂价格却下降,利润空间受到多重挤压,导致越来越多的小企业普遍出现业务订单减少,开工不足,发生部分中小企业关停甚至倒闭。

 

第二,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虽然近年来各大商业银行在执行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扶持政策时,对小企业开展了一些优惠金融政策,但是,出于自身金融风险考虑,大多数商业银行仍然设置了较严的放贷限制条件。显然,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靠商业银行信贷是不太现实的,而依靠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又速度太过缓慢,难以在市场中发展壮大。

 

第三,家族式小企业管理思维落后,缺乏战略眼光。从我国小企业发展历史看,很多小企业主管理思维并不是一开始就是落后的,相反,这些思维可能是在过去某一段时间的成功经验,但世界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家族式小企业主没有跟上互联网时代步伐,一味地坚持从前的经营理念和思维,继续使用固化思维去管理企业,导致了小企业发展缓慢和滞后。

 

小企业如何挺过新冠疫情危机下的生存压力?如何在数字普惠金融市场中更有效开展生产经营?主要举措包括:

 

(1)设立“数字化转型”示范窗口,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应用为支撑,提供从信息对接、开放资源、能力扶持、软硬件支持、供应链支撑、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到平台基地建设、整体解决方案、普惠金融支持等全方位、全链条服务,提升小企业应对突发危机的能力,由行业标杆小企业展示未来数字化技术从概念到实践的案例,借助数据、计算力、算法为驱动的数据智能技术,赋能小企业智能化变革,为小企业节省成本,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帮助小企业认识到“未来工业”技术是发展的机遇,有助于小企业智能化和运营效率提升,以数据分析替代人工核查,构建全新的小企业数字普惠金融风控体系,提高风险判断力,始终控制小企业在合理的风险系数之内。

 

(2)通过中介机构加快孵化小企业创新研发项目,为中小企业建立数字化平台并提供配套支持服务,为中小企业设计高技术产品与解决方案,适当破解小企业准入屏障,打通电信、通讯、理财等行业的障碍。

 

(3)向小企业提供改造生产工具的特别贷款,由国家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城商银行和小贷公司(互联网贷款机构)提供特别贷款,就小企业创新产品试验、增材制造机器、生产管理软件、传感器等设备进行特别支持,用金融支持小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以差异化监管为特色,注重“特色发展”,筑牢小企业市场性

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驱动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极大挑战,尤其在收集、传输、使用过程中,以小企业名义进行消费、支付、转账服务导致数据信息外泄、篡改和贩卖时有发生,给小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如何更好地监管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一)关注差异化监管策略

监管部门需要探索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通过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和配置信贷资源,以不干预金融资源配置为前提,确保各项金融政策、监管措施向小企业倾斜。

【案例】

在疫情防控时期内,重庆银保监局对小微贷款不良率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在非现场监管中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密切监测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企业的不良预警,对确系疫情影响形成的不良,暂不纳入银行机构“剪刀差”考核,很好地施行了差异化监管措施,受到了当地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好评。

——案例来源《新华网》2020年03月09日

 

金融机构应该针对不同客户的情况,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差异化的转贷款客户准入管理制度,强化转贷款台账管理制度,推出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配套制度,实施小企业差异化信贷支持措施。

 

【案例】

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合自身特点,探索符合进出口银行特点的小企业服务模式,加强对普惠客户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监控,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对合作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和差异化管理,通过健全利率定价管理,设置小企业转贷款模式成本控制机制,避免贷款成本层层加价,防止金融政策“惠而不实”,开展小企业特色管理和专业化金融服务。

——案例来源《证券时报》2019年03月10日

 

(二)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

差异化考核制度在专项金融债、风险资本、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突出不同导向,指导商业银行细化授信尽职免责,激活差异化考核,并对支小成绩突出的商业银行,在资本计算、监管评级、市场准入方面给予特殊奖励,健全基层支行“敢贷、愿贷”机制,实施差异化银行放贷激励政策。

 

总体上看,坚持对小企业差异化监管,就是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有针对性监督,根据一个监管标准,判断哪些小企业生产行为需要监管,哪些小企业经营活动不需要监管,而不是运动式的管理,其中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监管原则:

 

第一是有限监管原则。所谓有限监管原则,就是在“有限集中和确实必要”基础上,充分体现对小企业自治优先、市场优先、法律优先的监管规则。也就是说,但凡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依法合理运行的,监管部门一般不需要介入监管,保持住监管确实必要的度,保持住监管集中治理的量。

 

我国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大包大揽”行政管理,对私有经济行政干预过多、过严,尤其对小企业监管有余,激励不足,长期压抑小企业经营主体的创新空间和主观能动。显然,我们不能再回到以往国家行政力量全面介入经济生活的管理方式,必须合理配置公共管理资源,贯彻有限监管原则,发挥市场调节功能,推动小企业自主经营和健康发展。

 

第二是适度监管原则。所谓适度监管原则,重点不在要不要监管,而是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世界银行最新一项研究认为,过度监管将损害数字经济创新和社会就业扩容。今天,占据全国企业数量90%以上的中小微弱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和人口就业问题,小企业扮演着重要角色,攸关整体社会稳定的大局。监管高层要想达成稳定就业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平衡,只能适度干预,实施防御性监管,防止监管过度而压缩社会就业发展空间。也就是说,监管机构不应直接干预小企业正常经营行为,监管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领域,限定在法律失控范围,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管理为纽带、企业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监管格局,无需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全盘接管,充分体现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1997)》提倡的“全程、适度、持续”原则,让小企业拥有更好的发展环境。

 

为此,我们要激发竞争活力与维持该行业的清偿力与稳定性之间寻求一种最优的权衡,改变“病急乱投医”错误习惯,不再用“一刀切”的老办法对付小企业。相反,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对小企业不合理监管限制,让小企业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让后疫情时代就业市场与法制社会充分融合,发挥出最大经济效率和最佳法律公平,注重小企业“特色发展”,注重差异化监管,开创小企业发展特色业务道路。

 

当然,光有监管原则是不够的,还要坚持数字普惠金融为核心,以数字化科技促进小企业快速发展,关注小企业利益,针对小企业痛点,提供高效的小额信贷、理财、支付结算以及理赔服务,将最新科技成果应用到小企业生产领域,比如,人工智能技术、生物识别技术等,敢于做数字普惠金融的“先行者”,提高小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实施全天候服务,让小企业可以享受到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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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Academy of Financial Inclusion at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CAFI)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小微金融研究中心(2014年底成立)基础上建立的一家新型研究机构。CAFI致力于打造一流的专业智库和行业交流平台,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实现“好金融与好社会”的愿景。 CAFI专注学术研究,探索普惠金融相关领域前瞻性倡导活动;汇聚国内外资源,开展研究与倡导、交流与合作、教育与能力建设以及创新与实践,为行业实践者和研究者、政策制定者与监管者提供支持。 CAFI拥有一支由行业资深学者和专家领衔的国际化专业团队。CAFI设有理事会和学术顾问委员会,成员分别来自监管机构、知名商业机构和国内外研究机构。CAFI的战略合作伙伴包括Visa公司、蚂蚁金服集团、中国民生银行、宜信普惠及飞贷金融科技等国内外知名机构。现任院长由贝多广教授担任,赵锡军教授担任联席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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