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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的十问十答

 

导语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此,银行界、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此反响巨大。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研究员顾雷博士对最高法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所涉及10个关键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解答。

作者简介

顾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的十问十答

 

顾 雷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数字金融、普惠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证券市场违规犯罪问题。

No.1

最高法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是多少?

解 答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例如,以2020 年7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分别下降了8.6%-20.6%,可谓是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和市场信贷利率水平比较接近了。

No.2

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

解 答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行民间借贷利率设定的24%司法上限的依据是2015年08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定的不超过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利率4倍。因为当时商业银行普遍基准利率在6%左右,从这个利率水平演化为24%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基本适合当时金融市场实际利率水准。但是,目前金融机构基准利率比2015年至少下降了30%左右,如果还维持24%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显得与当前金融市场实际利率水准和经济发展形势格格不入。以消费类信贷为例,信用卡贷款年化利率通常在18%左右,消金公司贷款利率通常在20-24%,消金公司分期付款利率通常在15-20%,花呗和借呗的常规利率通常在16%左右。况且,受到本次疫情影响,个人和实体经营机构都收到影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普遍艰难,偿还债务能力普遍下降,无论是经营类贷款还是消费类贷款,现行的36%还是24%的定价其实都是偏高的。如果还维持这个利率上限,反而会影响国内经济复苏,加之中国人民银行疫情以来已多次降准推低利率水平,民间借贷利率必须与当前不断降低的国有银行贷款利率匹配。所以,下调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是必须的,也是有说服力的,不仅激发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当前恢复经济和保保市场主体,让更多的社会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分享到金融市场改革红利。

二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社会融资成本逐步下降,民间借贷利率也将逐步趋于稳定。从金融服务供给角度来看,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技术在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方面应用日臻成熟,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四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如何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No.3

为什么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总是和“四倍”有关?

解 答

“四倍”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因素。

现在能够查到的最早的关于民间借贷“四倍”的规定,是1991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发生改变,第一次采取“一刀切”的“四倍利率”上限规制模式,即“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是“四倍利率红线定律”。

2001年0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高利贷认定标准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重申了四倍利率的标准,对于超出部分也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变为了“超过标准即为高利借贷行为”。

2015年,持续25年的“四倍利率红线”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两限三区”的新规取代了“四倍利率红线”,即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

长期以来,“四倍”规定为社会各界所知悉、所接受,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审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因此,确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此标准的理解和接受,也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延续性。

No.4

当今世界只有我国实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保护制度吗?

解 答

不是的。这次我国最高法公布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也是接近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目前,很多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也采取推动上限的做法,例如,自2018年以来,世界银行通过对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做过统计,发现其中76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一定形式的利率上限,并一直成功沿用至今。国内台湾地区规定年利率的上限是20%,香港地区为48%;从国际市场来看,美国35个州的法定利率上限设定在36%,法国设定在33%,日本的上限是20%。而未划定统一标准的国家,采用判例法。以德国为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以年利率30%作为判断高利贷的标准。这些国家代表了全球 GDP的80%,很多国家基本上是使用一个绝对上限,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No.5

我国民间借贷是否真的需要大幅下调?

解 答

我认为下调利率上限是需要的,也是必须的。(详见笔者对“问题二”的解答)

其次,从金融服务供给角度来看,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技术在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方面日臻成熟。如果互联网科技的便利性得以加强的同时,借贷利率还是居高不下,无论是理论逻辑还是市场实践都是说不通的。因此,在贷款大幅成本下降的今天,调整民间借贷的定价利率也是一种必然选择。

再次,我国个人放贷条例一直没有获得政府监管当局的批准,民间借贷活动基本处于一种“地下状态”。由此,要准确掌握我国民间借贷真实情况,必须提高民间借贷活动信息的透明度,让正常民间借贷活动见到“阳光”,及时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规,将民间借贷活动予以规范,为接受监管创造条件。而且,《民法典》明年将正式施行了,其中就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而36%的利率相对现阶段我国实体企业利润率及全社会整体投资收益来说,显然具有高利性质的。因此,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把民间借贷活动引入规范轨道,将国企央企可以从国有银行借贷到利率与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获得的利率拉近拉平是合理的,更有现实意义。否则,鼓励平等竞争就是一句空话,资金市场的资源配置也无法遵从市场原则。

No.6

如何解决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以后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借款人和信贷市场的因素呢?

解 答

我认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目标也并非越低越好,需要将金融、文化、习俗以及法律因素综合考虑。因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管制过严,反而会弱化司法手段处置民间借贷纠纷的价值,导致合规、谨慎的民间借贷经营机构因利率太低无法维持而纷纷退出市场,需要有一个综合平衡的调整机制。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而那些地下钱庄、高利贷组织正可以利用司法手段弱化,依靠灰色融资渠道大行其道,虚推民间借贷的利率越来越高。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No.7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既然是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合法吗?

解 答

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这次最高法司法解释中再次提及“职业放贷人”,明确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必须是经过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否则一切放贷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其实,早在2018年04月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 这就说明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2019年0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该规定就是有关“职业放贷人”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表现出一种司法机构对职业放贷人否定性的评价。

No.8

除了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外,最高法还作了哪些核心条例的修改?

解 答

第一,维持原来利率的计算方式。最高法在本息保护政策中对于利率的计算方式做了说明。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种计算方式与2015年的版本说法一致,也即APR年利率。之前行业内有争议司法会否是以IRR的方式来认定利率。IRR被称为内部收益率,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后者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第二,完善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次修订司法解释,总的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点,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这次修订司法解释时,在第十四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中,增加了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就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法律限定规定。只要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都应当认定无效。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也应当认定无效,着力打击这两种违法违规行为,并与近两年的金融监管要求相互呼应。

第三,对于逾期以及违约金等利率上限做了新规定。司法解释中,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此规定避免了因为逾期和违约等行为导致的变相高利贷出现。

No.9

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以后,对民间借贷市场、信贷市场都会产生哪些趋势性影响呢?

解 答

第一个趋势,由于先前民间借贷机构服务的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之外的人群,其产品利率大量处于15.4%之上,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调以后,后续这类机构将对高利率产品必须进行调整,重新梳理客群分层,重构风控体系,如果达不到标准,产品将下架,由此短期借贷产品供给会出现大幅下降。产品将进行大规模整改,短期大量产品将下架调整。

第二个趋势,不合规、经营能力差的放贷机构将加速退出。利率上限的大幅调整,使得互联网金融及民间借贷可见的利润空间大幅下降。原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通过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机构将失去生存空间;经营能力差,依靠高高利率维持高成本的民间借贷机构也将失去市场。没有金融监管许可的民间放贷组织不能继续扮演“职业放贷人”角色,不得不离场或转行。可以预见,互联网金融及民间借贷机构将出现优胜劣汰,加速退出的趋势。


第三个趋势,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在实际业务中,以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代表的新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也是小微和普惠人群,之前其业务依据的利率红线标准也是24%和36%。因此,利率红线的调整,影响面不止于狭义的民间借贷。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基于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将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


第四个趋势,金融科技降本增效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技术创新更活跃。借款利率是借贷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当市场竞争充分,信息透明,同样资质的借款人肯定会向低成本(不止利率,也包括时间、体验等成本)的机构聚集。利率上限大幅下降,使得高利率覆盖高成本模式彻底失效,真正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具有更好的场景和用户优势,实现降本增效的机构,将具有更长久的生命力。

第五个趋势,未来的市场利率还将继续动态下降。一方面科技创新推动市场利率下降,另一方面,新的利率上限跟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而动,从市场趋势看,LPR未来继续下降的可能性较大,这也意味着未来的民间借贷利率同向变化,还有动态下降的空间。

No.10

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未来走势有什么预期?

解 答

首先,实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差异化监管。无论是LPR的4倍,还是24%、36%两线三区,优点是简单直观,易于操作,但灵活性较差,有必要设置调节机制,需要在一个区间内波动,寻求一个优解方案。这次最高法设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应该参考参考央行LPR报价的四倍比例来确定的。虽然这种分析有一定道理,利率上限降低幅度确实应该参考央行LPR报价比例,4倍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没有考虑到消费类贷款与经营类贷款的区别,基本上还是“一刀切”思路,不能精准施策,施行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定价,对消费类贷款和经营类贷款应该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下降标准更为科学,也更容易为互联网社会接受和欢迎。

首先,对消费类贷款,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借贷考虑整体适当下调,从用途场景、农户情况、金额数额、借款期限、偿还能力以及人文风俗等因素入手,对不同的民间借贷主体、用途场景、金额期限、担保情况采取利率差异化。自然人消费类借贷利率可略高于机构经营类借款利率,显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风险成正比的逻辑关系。

其次,对经营类贷款,从用途场景、农户情况、经营状况、金额数额、借款期限、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情况因素入手。例如对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利率,可以略高于用于生活用途;有担保的借贷利率可略低于无担保的借贷;有销售前景的借款利率可以略低于销售前景不佳的借贷利率。在当前疫情期间,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定价可以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客户提供快速、便捷、高效的小额信贷服务,对于纾解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贫困人员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局显得特别重要。

总之,虽然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放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等问题,但客观上也拓宽了中小微企业、个体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低收入群体资金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也必须尊重市场定价机制,既不能顾此失彼,也不是非高即低,更不是一纸行政命令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应该采取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定价模式,区别对待,综合考虑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和保护市场融资低效率化的融合方案,最大限度发展普惠金融事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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