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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监管系列文章之三:我国助贷业务的监管原则

 

编者按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功能监管也越来越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需要,急需建立包容性审慎监管的两位一体新监管框架,就是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同时,探索出一套既具弹性又有规范的监管原则,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环境变化的监管模式,从维护互联网市场繁荣大局出发,建立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在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前提下进行监管,而不是一味从严管束。

助贷监管系列文章之三:我国助贷业务的监管原则

 

作 者:

顾 雷

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现任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首席经济学家,国际破产协会中国破产重整联盟副会长,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目。近年来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破产重组、普惠金融监管以及证券市场违规犯罪问题。

 

“包容性监管为主,审慎性监管为辅”原则

2019年08月0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性审慎监管”,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机制,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健全协同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在“严刑峻法”思想影响下,我国政府对金融行业管制有余而开发不足,处罚有余而激励不够,导致缺乏应有的创新气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因此,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我们急需建立完善“包容性审慎监管”的新型监管框架。

 

“包容性监管为主,审慎性监管为辅”原则就是包容性审慎监管。简单说,就是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同时,探索一套既具有规范性又有灵活性的监管方式,适应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在保障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前提下,打造创新发展的业务环境,适应科技金融日新月异的变化,用更为灵活的监管方式去处置违法行为,保持监管政策和执行标准的公平性、一致性,而不是一味从严管束。

 

我们知道,助贷业务具有混业经营特征,一般涉及或嵌套多项金融业务,形态多样易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较为温和的监管策略对待助贷创新业务。如果监管者简单地采取“一刀切”方式处置助贷创新业务,可能会对助贷业务造成误伤。因此,监管机构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之间的各种差异,具体业务具体对待,采用温和的监管策略对待创新业务,用柔和的监管手段化解市场冲突,给予互金平台和助贷机构一定的创新空间,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之间的各种差异,在保障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打造宽松监管环境,防止助贷业务“腹死胎中”

 

总体上看,“包容性监管为主,审慎性监管为辅”虽然二者理念视角不同,但彼此分工明确,两者互相依存、互为补充,既有效监控潜在金融市场风险,又为互联网平台发展提供足够空间,不仅是创新和监管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更是一种张弛有度的管理方式。当然,包容性与审慎性监管的边界并不容易把握,需要在业务目标、准入条件、资源配置、人员资质以及风险处置手段上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不同业务区别对待,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而不是简单“一禁了之”,以期实现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协同发展。

 

参与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参与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强调参加助贷业务的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所有制形式,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任何主体都应遵循同一种法律规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在助贷业务中,不仅有国有银行,而且还有消费金融公司、传统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及互金平台,必须保证参与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才能顺畅开展助贷业务。否则,双方或者三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容易产生强势一方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弱势一方现象,不仅与现行《民法通则》第3条、《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相违背和抵触,而且与《电子商务法》第4条确立的“线上线下平等对待”原则也大相径庭,不利于促进助贷业务的发展,弥补交叉型金融业务的监管漏洞,也不利于避免监管套利的发生。

 

客户保护一致性原则

客户保护一致性原则是助贷追求的重要监管目标之一,也是建立在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助贷机构以及个人消费者基础上推进规制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则。一致性原则主要内容是:消除不必要的监管歧视,减少区域化差异,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公开性,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监管歧视为例,监管部门应该不分监管对象、不分职业或不分时间段,对于助贷机构的监管都要一视同仁,真正体现出公平、公正的精神,同时更有利于助贷机构获得法律保障的利益。

 

通过监管一致性原则,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助贷机构和借贷方在认识水平上趋于一致,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金融科技公司亦或是消费金融公司、P2P机构等等,基本原则就是不能存在对金融消费者的套利,对客户保护必须是前后一致性,不能存在阶段性保护、临时性放松的问题,共同强化金融科技能力,精确评估用户的贷款额度需求、还款能力、借款周期等信息,改变目前金融市场助贷机构受歧视的窘迫境地,需监管部门真正负起“市场守夜人”职责。一方面跟上互联网时代步伐,大幅提高国内金融市场监管标准,尽快像尊重欧美消费者一样尊重自家消费者,另一方面真正本着对纳税人供养之情的反哺心、责任心,推动监管程序阳光化,监管规则透明化,监管手段公开化,让助贷业务更好地沐浴在监管的阳关之下。

 

当然,对监管歧视进行缝补并不乐观。让助贷机构权益保护之拳真正硬起来是尚需时日。何时金融消费者诉讼能得到更公平甚至适度倾斜的审理,何时让助贷机构真正与大银行平起平坐,那时才是客户保护一致性原则真正成为市场的“铁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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