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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小心上当受骗:“套路贷”不等于民间借贷!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贫困人群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同时那些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的“套路贷”也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套路贷”既不是民间借贷,也不是普惠金融的小微信贷,而是一种新型的黑恶犯罪。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风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顾雷博士对“套路贷”进行剖析,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贫困人群以及所有需要小额借款的社会人士看清“套路贷”本来面目,擦亮眼睛,拒绝诱惑,维护普惠金融的良好名声,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观点 | 小心上当受骗:“套路贷”不等于民间借贷!

 

顾雷,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首席经济学家,国际破产协会中国破产重整联盟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研究员、硕士生导师。近年来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破产重组、普惠金融监管以及证券市场违规犯罪问题。

观点 | 小心上当受骗:“套路贷”不等于民间借贷!

 

王风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融学博士,现任盈科全国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科技金融法律学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律师,曾担任马来西亚航空MH370飞机失联事件中国官方工作站法律负责人。


小心上当受骗:“套路贷”不等于民间借贷!

什么是“套路贷”?

所谓“套路贷”,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日前,公安部明确认定“套路贷”是一种新型黑恶犯罪,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套路贷”的套路虽然变化多端,但万变不离其宗,基本上是按照下面的轨迹运行:

借贷人来借贷→→→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水→→→上门看房或其他租房担保、担保人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故意放少量的款或不放款→→→故意制造违约→→→要求再提供担保借钱或强行平账→→→强行讨债或提起民事诉讼或占有房屋或给房子办网签阻止被害人交易→→→获得非法所得

“套路贷”vs高利贷

1.目的不同

“套路贷”的“贷款”是骗子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实际上是以“贷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2.手段方法不同

(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比如签一个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60万元,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如果借条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再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高利贷的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不存在占据借款人房子等实际物品的问题。

(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如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但最后事实上并非如此,从实际案例看,即便借款人(被害人)如期正常还款,依然会制造种种借口让借款人(被害人)再偿还虚增部分款项。而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只按照合同执行。

(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形成不得不“违约”的事实。而高利贷的出借方只是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并不会故意制造“违约事实”来侵占消费者财产。

案例

上海郑先生有不良征信记录,无法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贷款,他便向一名“朋友”鲁某提出小额借贷。第一次,郑先生只借了5万元,但鲁某放款后,马上就要求他支付“利息”、“保证金”等等各种费用,导致最终到手只有两万多元。

借贷到期时,郑先生却被要求按照5万元本金偿还利息。在郑先生无力偿还焦急之下,欧某又向其抛出了新一轮借贷,“借新还旧”。此后,鲁某如法炮制向郑先生贷款六次,不断垒高名义借款本金额度。据警方介绍,鲁某等人在短短8个月的时间内,将郑先生实际到手本金17.9万元虚增到了220万元,还以向法院起诉相威胁,企图以此占有郑先生价值900万的房产。

3.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本质上属于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和利息都将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只是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vs民间借贷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而民间借贷一般是熟人之间的信用借款,或者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2.“套路贷”讨债人往往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要借款。而民间借贷讨债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会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

“套路贷”行骗方式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套路贷”骗子们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或“网络借贷平台”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增加了“砍头息”,比如借30万元,一个月利息3万元,先扣掉,借贷人拿到手27万元,借条写30万元,实际上是以27万元的本金付30万元的利息。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套路贷”骗子们按照虚高的“借贷”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编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套路贷”骗子们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骗子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方式不断垒高“债务”。比如借30万元,约定一个月利息3万元,借条要翻倍写60万元,加上银行走流水60万元,还要提供租房、车子等抵押、担保。又如,中介团伙以被害人汽车为抵押,“套路贷”骗子们会迫使其写下虚增借条,而后将车开走,以卖车为名勒索受害人。

5.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增借款情况下,“套路贷”骗子们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

“套路贷”触犯了什么罪?

“套路贷”是一个通常说法,刑法上并没有这样一个罪名,其涉及的罪名很多,主要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与诈骗等犯罪

大多数情况下,“套路贷”是骗子们非法侵占被害人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论处。如果骗子们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威胁、辱骂等暴力手段,则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讨债过程中。如果骗子们有非法限制借款人(被害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非法拘禁罪认定。

证明“套路贷”的证据

(1) 以从事套路贷为业的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证据。包括: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情况、名片、公司的搜查及借条、借款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的扣押。

(2) 虚增(高)借条。

(3) 银行卡明细,特别是取现和转账凭证、单据等。

(4) 担保合同。

(5) 平账的借条、担保合同等书证。

(6) 借贷过程中的关键证人证言、影像、录音和书证物证等。

(7) 房屋被网签的证据。

(8) 暴力讨债的证据,如喷油漆、至派出所报案、被害人身上的伤势、用于暴力讨债的相关工具。

(9) 非法拘禁的证据如宾馆登记、宾馆的监控录像等。

(10) 对于被害人所称柜台上取现或直接给现金给嫌疑人,柜台的监控录像。

(11) 嫌疑人用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等等。

(12) 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13) 各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立、成员、投资入股、分成、工资等言语证据。

(14) 骗子们对于套路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

(15) 多名借款人(被害人)之间对被骗“套路”的相互印证。

(16) 借款人(被害人)对骗子们的辨认尽量详细,比如:带借款人(被害人)去中国建设银行王府井支行转账的骗子生理特征,包括籍贯、口音、身形等方面的描述。

(17) 各个骗子们(嫌疑人)的文字、语音和影像,收集具体犯罪事实方面的信息资料。

(18) 诈骗、威胁、要胁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预防“套路贷”方法

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广大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将个人信息随便告诉陌生人,尤其是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在接到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时,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对一切在电话、短信、微信中索要个人信息及要求资金转账的行为不要轻信跟从。

2.树立正确金钱观,通过正规途径借款,不贪图快捷方便,尤其是对于电话借贷、短信借款或者非正常途径的APP信贷渠道,更要提高警惕,谨防被不法分子利诱。

3.对于陌生人提供的官方电话和网站链接要提高警惕,要注意多方核实,防止不法分子仿冒公检法机关电话或真实网站的URL地址以及页面内容,骗取消费者银行账户信息或钱财。

4.发现遇到“套路贷”诈骗后不慌张,及时与家人和朋友商量,以免进一步掉入更深圈套,及时拨打银行客服或监管机关电话,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马上报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骗问题,理性应对化解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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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

275篇文章 1年前更新

(Chinese Academy of Financial Inclusion at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CAFI)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小微金融研究中心(2014年底成立)基础上建立的一家新型研究机构。CAFI致力于打造一流的专业智库和行业交流平台,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实现“好金融与好社会”的愿景。 CAFI专注学术研究,探索普惠金融相关领域前瞻性倡导活动;汇聚国内外资源,开展研究与倡导、交流与合作、教育与能力建设以及创新与实践,为行业实践者和研究者、政策制定者与监管者提供支持。 CAFI拥有一支由行业资深学者和专家领衔的国际化专业团队。CAFI设有理事会和学术顾问委员会,成员分别来自监管机构、知名商业机构和国内外研究机构。CAFI的战略合作伙伴包括Visa公司、蚂蚁金服集团、中国民生银行、宜信普惠及飞贷金融科技等国内外知名机构。现任院长由贝多广教授担任,赵锡军教授担任联席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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